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企业效率,依据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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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企业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市级节能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本区节能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检查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等落实情况,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所提要求,是否符合节能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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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程序
第四条 前期准备工作:
(一) 确定检查范围。根据项目行业领域、建设规模、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 确定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通知项目单位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编制并报送自查报告。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时,也可采用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 抽取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展、行业类型、自查报告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项目。
(四) 建立工作组。根据项目行业类型、检查时间等要求,组建检查工作组,筹备现场检查工作。工作组应由具备监督检查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人员、专家等组成。
(五) 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程序和人员分工、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实施现场检查:
(一) 初步交流。与项目单位就项目建设情况、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初步交流,明确项目单位相关资料负责人、现场核验负责人,说明材料情况等。
(二) 查阅资料。查阅项目设计资料、竣工资料、设备台账、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有关材料;查阅能源消费统计及相关财务台账,校核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查阅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
(三) 现场核验。现场核验建设方案(工艺、设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是否采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等。其中,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设备、淘汰落后设备等,应拍照取证,并统计具体数量和型号、参数等。
(四) 问题核证。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现场与项目单位交流核证,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有关材料。
(五) 取证留存。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对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梳理收集的材料,与检查内容有关的应盖章后留存。
第六条 梳理总结。集中梳理现场检查情况,结合现场取证的相关材料,分析总结项目主要问题,提出项目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将检查结果反馈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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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处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八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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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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